蚌埠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cwc发布时间:2014-10-18浏览次数:3943

 

蚌埠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单位人员,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校教职工暂时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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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订票费或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过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原人员单数或性别单数标准加倍的做法不再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人员有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不报销工作餐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交费凭据,否则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蚌埠市区内公务,不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教职工到市辖三县出差,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还可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伙食或车辆,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可参照会议、培训活动有关规定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报销时除提供《蚌埠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外,还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中赴外省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实际出差自然天数少于或等于2天的,按照往返各半天计发);省内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市内交通补助,按往返各半天计发,不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

(一)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规定交纳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或统一安排食宿回单位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未缴纳任何费用的,须持举办单位“食宿自理”的证明,按照本办法报销伙食补助费,不给予会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

(二)经学校批准在外地攻读学位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按照《蚌埠学院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08]125号)规定执行。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凭据据实报销。往返(一次)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党校等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脱产培训学习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以及到上级单位(含省外)挂职锻炼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在外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成人教育异地授课差旅费报销业务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教研等项目报销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公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住宿费在安徽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确因需要自带交通工具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

 

第七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到达本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差旅费,按照《蚌埠学院教职工探亲管理暂行规定》(院财字[2007]3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到本城区外实习,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差旅费实行总额控制,在额度内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住宿费按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学生到蚌埠市内实习其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离开本城区外出公务(含调研)乘坐交通工具可参照其他人员等级标准执行。调研期间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其余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章  报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蚌埠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蚌埠学院财务处网站下载使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蚌埠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六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出差,财务处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确因特殊需要学校派车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学校派车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处室(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处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为学校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校领导差旅费,一般由随行驾驶员代为报销;未派车的,由校办公室代为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校纪委、监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纪委、监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不予借款,一律采用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第四十五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相关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日期、车次、起止地点、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或取得相关购票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61实行。原《蚌埠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17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xls

2蚌埠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