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2019年1月份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1-08浏览次数:268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20191月份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第60号公告”),经咨询税务部门,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20191月份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的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蚌埠学院网站“通知公告”)。

(二)依据第60号公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保证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充分保护教职工个人信息,201911日起,我校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财务处暂不接收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

(三)教职工填报的《扣除信息表》,可以申请由学校按月预扣预缴;也可以自行申报办理,教职工可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市税务局申请扣除。

(四)截止201917日,财务处共接收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办税端反馈我校教职工仅有138人填报了《扣除信息表》。尚有大批的教职工没有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请尽快予以注册填报。若您的信息有变化,请您及时通过远程办税端予以修改。

(五)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自其申报次月选择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预扣预缴。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教职工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七)依据第60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八)教职工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作为税务机关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特别提醒:本项扣除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个人,于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20191月工资发放

鉴于20191月我校工资变动幅度较大,为不影响1月工资的发放,20191月工资将仍按新个税法起征点(5000元)扣除(不含专项附加扣除)。在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后(填报信息后到财务处接收信息有3天延迟),财务处将在2019131日再次接受远程办税端我校教职工填报的信息,根据接收的信息将在20192月份工资中进行补扣,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三、其他事宜

财务处将持续跟进,积极与税务部门加强衔接,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通知。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等各级税务部门的正式文件和专项答复为准,敬请理解。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