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教职工探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cwc发布时间:2007-12-13浏览次数:2459

蚌埠学院教职工探亲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探亲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相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探亲范围与条件

(一)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下称职工),与配偶或父母都不住在一地的,实行公休假探亲制度。(注: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

(三)因工作需要,学院派往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凭单位工作证明与暂住证),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庭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四)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及计算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二、职工探亲费报销有关规定

(一)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是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二)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务,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费),凭票据实报销,但在正式票据上必须注明起、止地;遇春节等季节性涨价(物价、交通部门核定价),在涨价期间按实际票价报销。

(三)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火车公里数硬座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职工自理;乘坐汽车的,原则上按起止公里数报销,凡属有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则按照火车硬座票价报销;探亲绕道交通费不予报销;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晚住宿费。

(四)票据不全或无票的(含丢失的)不予报销。当年探亲,当年报销,过期不予补报。新职工如果在上半年转正,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如果在下半年转正,自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三、探亲费报销程序

(一)人事处负责审核探亲条件及探亲待遇,对职工探亲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财务处负责审核探亲路费及报销。

(二)职工探亲前到人事处领取《蚌埠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表》,如实填写,本人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章;再到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销时提供以下证明:

1、婚姻证明材料,由部门领导签字(见教职工探亲申请表)

2、夫妻两地分居对方单位证明或户口证明。

3、探望父母的需开具父母居住地户口或其他能证明材料。

(三)职工在探亲结束之后,持《蚌埠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表》到财务处领取职工探亲费报销单,自行填写单中内容,将探亲所有票据粘贴在报销单背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探亲费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附:蚌埠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表.docx